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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士來台申請條件--------------------------------------------------------------
旅外大陸人士來臺觀光送件須知~項目十二
一、申請對象:赴國外留學或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之大陸地區人民。
(一)
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且領有 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
(二) 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香港、澳門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直系血親。
(三) 在大陸地區有固定職業、學生或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等情形之一,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轉來臺灣地區觀光者。

二、旅外大陸人士申請來臺觀光應備文件:
(一)
證明文件:
1. 以在國外、香港或澳門留學生資格申請者:附有效之學生簽證影本或國外在學證明正本,及再入國簽證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2. 以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附現住地永久居留權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3. 以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資格申請者:附蓋有大陸、外國出入國查驗章之護照影本及國外、香港或澳門工作許可證明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4. 以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資格申請者:已在香港、澳門居住七年以上,無配偶或直系血親隨行者,依香港、澳門居民身分申請。有配偶或直系血親隨行者,附香港、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影本或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香港、澳門護照影本。其隨行之配偶或直系血親附親屬關係證明。
5. 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附在大陸地區之下列文件:
(1)以有固定正當職業資格申請者:
 • 任現職六個月以上者:附任職六個月以上之在職證明。
 • 任現職未滿六個月者:附現職在職證明及在前一單位任職六個月以上之任職證明
   ,其新舊職務調任期間應三個月以內。
 • 出具時間:在職證明及任職證明應自申請書填寫之日回溯三個月內出具。
(2)以在大陸地區學生身分申請者:有效學生證影本或各級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3)以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資格申請者:
 • 附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
   存摺、存單。
 •存款證明附正本,一個月內開立。
 •存摺或存單附影本,最後一筆明細應於一個月內。
 • 數筆存款可合併計算。
 • 存款未滿三個月者,加附最近三個月內出具曾任職六個月以上之在職或任職證明。
(二)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行證申請書,填寫事項如下:
1. 自行以A4白紙影印或自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
2. 照片彩色、黑白均可,應與所持大陸地區所發護照能辨識為同一人。
3. 護照基本資料與照片同一頁者,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基本資料與照片不同頁者,有姓名之基本資料頁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照片頁影本貼於申請書背面。
4. 自國外來臺或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者,附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自香港、澳門來臺者,附效期尚餘六個月以上之返回香港、澳門證明影本及身分證明影本。
5. 中文姓名如係簡體字,由臺灣地區代申請之旅行社,依據其護照上姓名,於中文姓名欄代填正體字。
6. 申請人簽章欄,由欲來臺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親自簽名或蓋章。
7. 證明文件,貼於申請書背面。
8. 國外旅行社代送審查之案件,申請書加附影本一份。

三、申請方式:
(一)
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者,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先送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後,寄臺灣地區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並向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保證金之旅行社(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旅行社),於審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組團代為申請許可。
(二)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及各項證明文件均需繳驗正本,除國外在學證明正本貼於申請書背面外,其他正本驗畢連同申請書發還申請人。
(三) 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轉來臺灣地區觀光者,申請書及應備文件逕寄臺灣地區旅行社代申請許可。

四、臺灣地區旅行社代申請許可應備文件:
(一)
經駐外館處審查後之旅行證申請書及證明文件。
(二) 證件費:每一人新臺幣四百元,得以現金或支票繳納。
(三) 團體名冊,填寫事項如下:
1. 以電腦列印,一式二份,連同申請書送件,第一份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蓋收件章後發還,第二份併申請書由境管局收件。
2. 申請日期為送件當日。
3. 團號:
(1)共九碼,前三碼為民國年度,由境管局電腦自動處理,不需編出。第四碼為各省市級旅行公會代碼,一為臺北市旅行公會,二為高雄市旅行公會,三為臺灣省旅行聯合會(含金門、馬祖)。
(2)第五至九碼為該年度之流水編號。由各省市級旅行公會依序編碼。
(3)舉例:民國九十一年臺北市旅行公會第一團,申請團體名冊團號編為一○○○○一;境管局許可團體名冊團號編為○九一一○○○○一。
4. 省市級旅行公會依申請日期所分配之數額予以核章。
5. 行程填省市級旅行公會編排之行程代碼。
6. 旅遊計畫填預定來臺起迄年月日。
7. 帶團之領隊請填序號第一位,備註欄填領隊,申請書附領隊執照影本。
 自國外來臺之團體,得自行指定領隊,免附領隊證明。
8. 領證地點:勾選旅行社轉發。
9. 代申請旅行社戳記應經交通部觀光局或所屬旅行公會核備。
10. 每團人數為七人以上。
11. 團體名冊行程代碼編排原則:
 (1)由臺灣地區旅行社將其所排行程送所屬省市級旅行公會編號。
 (2)共五碼,第一碼為各省市級旅行公會代碼,一為臺北市旅行公會,二為高雄市旅行
   公會,三為臺灣省旅行聯合會。後四碼由各省市級旅行公會依序編流水號。
 (3)省市級旅行公會編號後,應將行程表送境管局三份。
 (4)臺灣地區旅行社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其行程欄填代碼編號,免另檢附行
   程表。行程尚未取得編號者,行程欄填產品名稱,每團均需檢附行程表。


五、送件程序:
(一)
臺灣地區旅行社應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之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七人以上。不足七人之團體,不得送件。
(二) 將團體名冊及申請人應備文件送請所屬省市級旅行公會依受核發之數額核章,由省市級旅行公會代送件。

六、每日申請數額:
(一)
境管局每日受理申請數額一、四三七人,放假日不受理申請。
(二) 上列數額由交通部觀光局依臺灣地區旅行社之家數比例,核發予省市級旅行公會。
(三) 前一日未用完之餘額,當日不得使用,亦不得預支次一日數額。但末團人數超出各省市級旅行公會當日數額者,同意核章編號送件。
(四)交通部觀光局專案配給臺灣地區旅行社之數額,不列入前述核發數額。但其申請案件仍應由省市級旅行公會代送件。

七、省市級旅行公會代送件地點(為節省郵遞時間,儘可能集中向境管局聯合服務中心地下一樓第二十三至第二十五號櫃檯送件)
(一)
臺北市旅行公會向境管局聯合服務中心送件。
(二) 高雄市旅行公會向境管局高雄服務處送件。
(三) 臺灣省旅行公會聯合會向境管局聯合服務中心、臺中服務處或高雄服務處送件。
前項申請,得由省市級旅行公會所組之聯合會集中向境管局聯合服務中心送件。

八、相關事項:
(一)
旅居國外、香港或澳門者,申請書及應備文件先送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後,寄臺灣地區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並向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保證金之旅行社(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旅行社),於審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組團代為申請許可。
(二) 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及各項證明文件均需繳驗正本,除國外在學證明正本貼於申請書背面外,其他正本驗畢連同申請書發還申請人。
(三) 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轉來臺灣地區觀光者,申請書及應備文件逕寄臺灣地區旅行社代申請許可。

三、申請方式:
(一)
保證人:由代申請之臺灣地區旅行社負責人擔任保證人,免附保證書。
(二) 工作天:四天。(不含郵遞時間)
(三) 發證種類及其效期:
1. 經審查許可者,由境管局發給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及臺灣地區旅行證。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交由代送件之省市級旅行公會轉發負責接待之旅行社;臺灣地區旅行證交由代送件之省市級旅行公會轉交負責接待之旅行社轉發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憑連同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所發護照正本,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2. 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二個月,未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不得申請延期。
(四) 入境停留日數及活動範圍:
1. 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日。
2. 應依臺灣地區旅行社安排之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因緊急事故或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事由需離團者,應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填妥拜訪人姓名、單位、地址、歸團時間等資料申報書,由導遊人員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
3. 違反規定者,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
(五) 提前出境:因故不再繼續原定之行程者,得憑所持旅行證出境聯,提前出境。
(六)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受禁止出境處分、疾病住院、突發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備下列文件,向境管局聯合服務中心、各服務處或金門、馬祖服務站申請延期,由受理單位予以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
1. 延期申請書。
2. 旅行證出境聯。
3. 流動人口聯單。
4. 相關證明文件。
5. 證件費二百元。
(七)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臺灣地區旅行證:
1. 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
2. 曾有違背對等尊嚴之言行者。
3. 現在中共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任職者。
4.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5. 最近五年曾有犯罪紀錄者。
6. 最近五年曾未經許可入境者。
7. 最近三年曾在臺灣地區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
8. 最近二年曾逾期停留者。
9. 最近一年曾依其他事由申請來臺,經不予許可或撤銷、廢止許可者。
10. 最近一年曾來臺觀光,有脫團或行方不明之情事者。
11. 申請資料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
12. 申請來臺案件尚未許可或許可之證件尚有效者。但帶團來臺之領隊,不在此限。
13. 團體許可人數不足七人者。
14. 經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未隨團入境者。(自國外來臺者,當日未隨團入境,次日即註銷)
(八)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於抵達機場、港口之際,查驗單位應查驗許可來臺觀光團體名冊及相關證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入境;並通知境管局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臺灣地區旅行證:
1. 未帶有效證照或拒不繳驗者。
2.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照者。
3. 冒用證照或持用冒領之證照者。
4. 申請來臺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者。
5. 攜帶違禁物者。
6.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者。
7. 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言行者。 團體來臺人數不足五人者,整團禁止入境。

九、其他事項:
(一)
旅居國外未滿四年,已取得當地國籍者,準用本須知辦理。
(二) 入出境機場、港口,限經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境機場、港口,不包括離島兩岸通航港口。亦即可以從臺灣本島到金門、馬祖觀光,但不得自金門、馬祖往返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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