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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台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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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士來台申請條件--------------------------------------------------------------
大陸人士來台觀光方案~項目十三
一、政策目標:
(一)
增進大陸地區人民對台灣之認識與了解,促進兩岸關係之良性互動。
(二) 擴大台灣觀光旅遊市場之利基,促進關聯產業之加速發展。

二、開放原則:
(一)
在考量國家安全前提下,循序漸進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
(二) 在整體規劃兩岸人員交流前提下,合理規範並確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 觀光之品質。
(三) 在兩岸良性互動前提下,落實推動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

三、開放類別:
(一)
第一類開放對象(以下簡稱第一類):經香港、澳門來台灣地區觀光之大陸 地區人民。
(二) 第二類開放對象(以下簡稱第二類):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轉來台灣地區 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第三類開放對象(以下簡稱第三類):赴國外留學或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 居留權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總量管制:
(一)
採配額管理,本循序漸進開放原則,初期每日開放一千人。
(二) 上述公告數額之分配,由交通部觀光局依台北市、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及台灣省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以下簡稱省市級旅行公會)會員中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家數比例核發予省市級旅行公會;金門、馬祖旅行業併入台灣省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會員家數計算。

五、入出境管理:
(一)
申請資格:
(1)第一類及第二類: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或有財力證明(有等值新台幣二十 萬元以上之存款)者。
(2)第三類:不另作限制。
(3)另有消極資格限制,規定有特殊情形得不予許可或得撤銷、廢止其許可。
(二) 「團進團出」原則:
1.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應由旅行社組團辦理,並整團同時入出,每團人數之 限制如次:
(1) 第一類:每團十五人以上至四十人以下;實際來台人數不足十人者,禁止 整團入境。
(2) 第二類:每團十人以上;實際來台人數不足五人者,禁止整團入境。
(3) 第三類:每團十人以上;實際來台人數不足五人者,禁止整團入境。
(三) 入境申請及證照核發:
(1)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由國內符合接待資格之旅行社代為申請許可,在備齊相關文件後,經所屬省市級旅行公會依其每日分配數額核章,並代為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送件。
(2) 經審查許可來台觀光者,發給台灣地區旅行證,其停留時間自入境之次日起算,不得逾十日;證照之效期,第一類自核發日起一個月,第二類及第第三類自核發日起二個月。
(四) 入境程序:
(1) 第一類:
境管局發給之台灣地區旅行證正本送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由航空公司代發)轉發申請人,連同大陸地區所發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
(2) 第二類及第三類:
境管局發給之台灣地區旅行證正本,交由代送件之省市級旅行公會轉交負責接待之旅行業者轉發申請人;連同大陸地區所發有效身分證明文件,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境。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數額、實施範圍及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施行:自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
實施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
實施數額:
(一)
每日受理申請數額為一、四三七人。
(二) 放假日不受理申請。
(三) 實施範圍:
(一)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
(二)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香港、澳門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直系血親。
在大陸地區有固定正當職業、學生或有等值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等情形之一,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轉來臺灣地區觀光者。
(四) 實施方式:入出境之機場、港口為行政院核定之入出境機場、港口;不含離島兩岸通航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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