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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人士來台申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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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項目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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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許可辦法
一、適用對象:
(一)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當事人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者,得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
| (二) |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與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得申請配偶及十二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臺。 |
| (三) |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未滿十八歲者,得申請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
二、應備文件:(申請資料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一) |
詳盡填寫旅行證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一張。 |
| (二) |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大陸)、港澳通行證影本(港澳)或中共護照影本(海外)一份(尚未領居民身分證者、以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替代)。 |
| (三) |
保證書。 |
| (四) |
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
| (五) |
團體名冊。 |
| (六) |
邀請函影本。 |
| (七) |
相關專業造詣或職務證明文件(詳請查閱「法規查詢」1.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規定)。 |
| (八) |
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 |
| (九) |
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申請人在大陸、尚未取得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者,於抵達香港後,持憑香港政府發給之回港證件,向中華旅行社領取來臺旅行證正本)。 |
| (十) |
證照費新台幣肆百元整及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 |
三、申請方式:
(一)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1、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2、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授權機構申請,核轉入出境管理局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
| (二) |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申請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一個月前提出。但應因採訪特別需要者,不在此限。 |
| (三) |
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甲類且任職於跨國企業者,或為經貿專業人士丙類、丁類或大陸地區科技人士從事產業科技活動申請來臺,得於預定來臺之日十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臺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參與科技研究,或從事學術科技活動,其提出申請之期間,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
| (四) |
前項前段申請人,由第三地區提出申請時,應備具之文件,應另附具電子檔。 |
四、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 |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個月,依活動計畫詳實核認;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四個月。 |
| (二) |
大陸地區文教人士來臺講學及大眾傳播人士來臺參觀訪問、採訪、拍片或製作節目,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講學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
| (三) |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傳習績效良好,延長可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傳習計畫,以開創新傳習領域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其期限不得逾一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 |
| (四) |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研究發展成果績效良好,繼績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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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延期方式: 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十日前備齊:
1.延期申請書 2.旅行證 3.流動人口登記聯單 4.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
5.相關目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書(依前條第(二)(三)(四)項申請者)
6.延期費新台幣貳佰元,逕向入出境管理局或入出境管理局台中、高雄、花蓮服務處辦理(不受理郵寄申請)。
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二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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